为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渔业船舶监管工作,防范水上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区未按期参加年度检验的渔业船舶拟注销所有权登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核查,我区在册渔业船舶粤清城渔50097、粤清城渔40008共2艘,未按规定完成2025年度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我局已于2026年5月29日向上述船舶所有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责令其于2026年6月30日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提交船舶检验申报材料,完成渔业船舶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手续,并保证船舶安全适航。限期届满后,上述船舶所有人未按期完成整改、未按要求办理船舶年度检验手续。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法律依据及后续处置后果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有转移所有权、失踪满六个月、灭失、报废或者拆解、改为非渔业船舶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船籍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应当注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处置结果及法律后果
本次公告为期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我局将依法对粤清城渔50097、粤清城渔40008两艘渔业船舶启动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因船舶所有人逾期拒不整改、未按期办理船舶检验手续导致船舶所有权被注销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及后续一切风险,均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相关个人在公告期内书面向我局提出。
办理单位: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政府大楼230室
联系电话:0763-3398980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1日